2013年10月21日 星期一

性別平等教育法

   第 三 章 課程、教材與教學
第 17 條
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,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,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
待遇。
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,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
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。
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。
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。
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。
第 18 條
學校教材之編寫、審查及選用,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;教材內容應平
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,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。
第 19 條
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,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,破除性別刻板印
象,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。
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。